“检察长”对话“大律师”究竟是“相爱相杀”还是亲上加“清”?!

2016.04.20 | 浏览:1493次

 

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有人说,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柳时镇和姜暮烟,是仿佛永远相离,却又终身相依相爱相杀模式……额,他说的好有道理,我竟无言以对(⊙ˍ⊙)……

 

检察官和律师在现实中究竟如何相处?他们之间到底是“相爱相杀”还是亲加“清”?浙江省检察院用一场座谈会来回答你。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座谈会

构筑新型检律关系
检察长汪瀚   X  12名大律师

导读 | 2016年4月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以及15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12名省内律师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



先听听律师们怎么说?

(排名按发言顺序)

郑金都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省律协会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六和所主任

2015年8月,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24字要求,为构筑新型检律关系指明了方向,我们也希望和省检察院加强合作,良性发展。

 

胡东迁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腾智所主任

浙江检察机关平等对待律师,主动服务意识越来越强,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外地律师常常羡慕浙江的律师执业环境。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的建设,极大便利了律师进行阅卷、会见。(庄建南副检察长插话:“到今年年底,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部建成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
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希望也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王  欣 省律协民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天册所合伙人

民刑交织案件应广泛听取律师意见,慎用刑事措施,多听取民商事律师意见,以更好修复社会关系。 

是否考虑探索民商事案件申诉过程中推行强制代理制度?


项坚民 省律协理事、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省级人民监督员、诺力亚所主任

检察院民行部门可否和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多交流、多合作。
律师行业违纪处分60%发生在看守所的违规会见,相当数量是检察院移交给律师

委员会的,希望能形成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纪律规范。

 


曹  悦 省律协副秘书长

能否建立律师办案服务平台,建立案件程序性节点信息告知制度;能否在检察服务大厅接入律师一卡通功能,开发手机APP等检律信息共享平台。

 


田  暐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六和所合伙人

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提供扫描,有些提供拍照但不允许手机拍摄,有些只提供复印,遇到几百页的案卷需要复印,有些浪费资源了,所以是不是考虑要规范化建设?(汪瀚检察长插话:“这个问题应当予以重视解决。”)

樊德珠 省律协常务理事、杭州市人大代表、锦丰所主任

我认为检律关系要“亲”和“清”,“亲”就是坦荡真诚,“清”就是清白纯洁,不以权谋私。   
省检察院是否对监视居住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对诉辩交易有哪些探索性举措和指导性意见?(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综合指导处处长金焕民插话:“对监视居住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已经开始进行,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取证,也有利于对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胡红星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君安世纪所主任

没有检控就没有辩护,辩护始终围绕检控。我觉得一个良性的检律关系,需要探讨如何改进检察工作,增进有效辩护。

 

 

徐宗新 省律协常务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省级人民监督员、靖霖所主任

阅卷上建议推行光盘刻录,比较方便。有些检察院对待律师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的“衙门作风”。
建议省检察院设立检律联席会议制度。(庄建南副检察长插话:“这个可以有。”)

 


唐国华 省律协副会长、上海锦天城(杭州)所合伙人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适当增加听证程序,此外,是否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将律师意见在书面有所反映。


陈三联 省律协秘书长、省政府参事、省政协委员、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省级人民监督员

检律关系应该是: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律师培训过程中,可以请检察官来授课,检察官的培训也可以让律师介入。
公益诉讼是否可以探讨让律师介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省检察院可以对前沿问题进行研究。


章靖忠 全国律协副会长、省律协名誉会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天册所主任

“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要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可以让律师给检察官评评分,让检察官给律师评评分,互相查找问题,共同进步。(汪瀚检察长插话:“章会长你提的“互评机制”很好,我们今年就可以搞。”)


听听司法厅厅长怎么说?

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
构筑新型检律关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与公检法司的互动,用三个字来表述就是:法、善、和。即,依法办事、善意出发、和而不同。



再听听汪检察长怎么说?

 

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要求,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这二十四个字为构筑新型检律关系,助推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指明了方向。

 

“我对“检律关系”的理解也有三句话”
1、“各司其职,殊途同归”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立场不同、分工不同,但绝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从本质上看两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2、“和而不同,相得益彰”检察官应放下“官”架子,坚决摒弃偏见,把律师作为真正与自己平等的同行来对待,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而律师也要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自觉维护检察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配合检察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自觉遵守司法秩序。
3、“亲上加清,良性互动”检律关系要“亲”,就是指检察官和律师坦荡真诚地交往,检察官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主动关注、了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帮助依法解决;而律师也要积极和检察官沟通交流,讲真话、建诤言,并理解、支持检察工作。检律关系要“清”,就是指检察官和律师的交往要把持“慎独”,遵守各自的职业操守,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保持检察官和律师的清白、纯洁关系,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搞钱权交易。


“检察机关要用于担当、积极主动、有所作为”
汪瀚检察长回应律师发言:
1“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有严肃严谨的法治观念,同时要有博大的人文情怀。”
2“能够解决的(问题)下次会议我们不希望再听到。”
3“省院发布的文件,我们要到基层去看一看到底做的怎么样?要开展专项检查。”
4“我们不仅要让律师,也要让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感。”
5“高水平建设小康社会必然呼唤高水平法治建设,高水平法治建设必然呼唤高水平检律关系。”


怎么做?

A.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依法保障。
B.以公开为重点,加强对律师执业的服务优化工作。

C.以平台为载体,推动浙江新型检律关系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