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7.06.08 | 浏览:1153次

 

案例类型:婚姻家庭权益案件

办案时间:2016年9月—2017年3月

人:苏秀媛、夏莹

案例基本情况: 

委托人华女士与袁某于2005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0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第1条约定婚生女袁文泽由男方(即袁某)抚养;离婚协议第3条约定夫妻婚前婚后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一切与女方无关。

华某与袁某离婚后,因袁某离家出走,长期不在家,对婚生女置之不理。无奈婚生女只好一直随华某生活,日常的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也均由华某独自支付。作为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抚养权人,袁某不仅从未尽到抚养义务,也没有向华某支付过婚生女袁文泽的抚养费用。毕竟在农村,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村里大家都取笑华某:“孩子是判给袁某的,你根本没有份,养了也是白养。以后你要是结婚了,谁也不会给你养一个不属于你的孩子!”华某一边面对大家的不理解,一边面对自己的亲生女儿难以舍弃左右为难。 

此外,在华某与袁某离婚后,因袁某与第三人金水浩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在该案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华某名下的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的10058元存款被强制执行。

基于上述情况,华某多次寻找袁某,要求其尽到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或者向华某支付应当支出的婚生女的抚养费用,并且也多次要求袁某返还华某被法院执行的钱款。但是袁某拒不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也不尽抚养义务,更不归还华某被执行的钱款。

无奈之下,华某找到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的苏秀媛、夏莹律师,希望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9月27日华某来到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律师当场回复华某:第一,关于婚生女袁文泽的抚养权变更问题,依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满足数种情形,而华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第二,关于袁某未尽抚养义务期间,袁某应当支付的婚生女抚养费问题,华某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和法律法规要求袁某支付其垫付的相关抚养费用,并且华某有权在抚养权变更完成后要求袁某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第三,关于华某名下因袁某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的10058元钱款,华某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和法律法规要求袁某立即返还。

听完律师提供的诉讼思路和策略,华某当场与律所达成了委托代理的合意,委托律师代其就上述法律事务向袁某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律师认为在抚养关系变更一案中,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袁某确实未尽到抚养义务,婚生女袁文泽由华某一人照顾抚养,且其也愿意随母亲华某生活。在律师的指导下,华某取得了婚生女所在学校证明书和社区证明书,用以证明袁某从未尽到过抚养义务,婚生女一直是由华某抚养,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此外,婚生女已满13周岁,可向法院表达自己愿随华某生活的意愿。

2016年10月10日律师就上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别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要求变更婚生女袁文泽的抚养关系、由华某抚养,要求袁某支付华某此前垫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其在抚养关系变更后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要求袁某返还10058元钱款。

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庭举证证明华某抚养婚生女的事实。法庭亦单独对婚生女袁文泽做了法庭笔录,记录了其确实一直随母亲华某生活,且此后也愿意随华某生活、由其抚养的意愿。

最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将婚生女袁文泽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华某进行抚养,并判决袁某支付此前华某垫付的抚养费及判决后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判决袁某归还华某款项10058元。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姻家庭权益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在华某和袁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的承担。对于上述情况,华某与袁某进行谈判也无用,之后更是找不到袁某此人。针对这种情况,律师考虑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才能有效维护华某及婚生女的合法权益。

而如何证明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是本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如何搜集到有效、有力证据?对此,律师建议通过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生活的社区出具的证明,以及子女表达的意愿等几方面进行证明较为有效。通过庭审效果,法院对律师提交的上述证明及子女所做笔录都较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