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

2017.02.16 | 浏览:1197次

 

本周二例会,本所律师同仁一同探讨平时办案中的疑难杂症以及案例赏析。现为大家打来一个谈论中的精彩案例:


案  情

2010年6月,浙江A公司 与 江苏B公司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浙江A公司承建江苏B公司 1#生产厂房,工期从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总造价2006万元。


2012年5月4日,双方就1#生产厂房签订工程竣工交接单。主要内容为:浙江A公司项目部已完成了江苏B公司1#厂房图纸设计内容和合约中的一切项目;1#厂房于2011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江苏B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接收投产使用。


2011年6月,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浙江A公司承建江苏B公司 2#、3#生产厂房、办公楼、生产车间及门卫土建工程,工期从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5日,总造价4398万元。


该工程目前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2012年9月18日,浙江A公司与江苏B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一期(2006万元)与二期(工程款360万+材料款280元)工程款合计2646万元,江苏B公司已支付1885.8元,剩余760.2万元未付。


江苏B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支付二期工程款及材料款400万元,余款360.2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浙江A公司必须无条件在年底前提供所付款项的发票。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各项损失20万元。


江苏B公司保留30.16万元工程款作为保证金,如浙江A公司2012年年底前履行工程维修义务,江苏B公司则按时支付,反之待江苏B公司验收改善后支付。


该协议签订后,江苏B公司没有向浙江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案涉工程及土地于2013年5月21日抵押给江苏银行高邮支行,已办理了土地、房屋抵押他项权证。


2011年10月13日,江苏B公司 致 江苏省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申请报告》,写明“二标段2#、3#、办公楼、生产车间及门卫室土建工程,目前因其他原因,我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放慢工程进度,二标段工程工期具体按实际进度工期,特此申请延期。”


2013年5月23日,浙江A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江苏B公司要求在工程价款内扣除保证金30.16万元不再向浙江A公司支付,浙江A公司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