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离婚必须二次诉讼?(婚姻家庭篇)
2015.10.26 | 浏览:1233次
我所婚姻家庭部苏秀媛律师至情至真维护当事人利益,打破法院处理离婚案子,一方不同意离婚情况下,普遍经历两次诉讼程序的惯例。律师为当事人一次性申请离婚成功,并最终为我方当事人多争取财产利益。此案为我所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增添宝贵经验。具体案情如下:
当事人姚某陈述:因与妻子陈某感情不合三年有余,就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事宜与妻子多次协商不成,因不知如何组织证据让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故找到我所专业处理离婚纠纷的苏秀媛律师。
律师告诉姚某:因离婚案子协商不成,我方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方式离婚。但在之后的诉讼并不顺利,遇到很多的许多难题:第一次庭审对方不只对分居的事实失口否认,对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承认,坚持不离婚。因对不同意离婚,故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这两个离婚必须理清的两个问题不发表任何的竞价以及所有权归属的意见。法官也表示对方不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又是第一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判离的可能性很小。
在这样的局面下,当事人和律师顶住压力,认为只有对现有夫妻财产进行评估才能推动审理的进程。故我方申请了财产评估,因财产较多,光评估费就近9万元。
律师认为:虽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时受我国传统“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思想的禁锢,对第一次申请判决离婚时会谨慎地判不离。由此法院一般会给于双方6个月的“冷静期”,“磨合期”,期待可以挽回婚姻。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适用这单一固定的解决方式。比如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身患重病,女方霸占着却大部分财产。两套排屋一套女方在居住,另一套女方用于出租,男方面临着辛苦了一生创造的财富,却不能在自己的房屋中安身休养。律师向法院呈明:法理不外乎人情,特别是民商事案子,法院若还是按照惯例处理此案,弃我当事人的处境于悲凉之中。
当然法院虽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理/法律才是法院最终依据做出判决的根据。在本案的举证环节,律师举证:双方已经分居三年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且尽量让当事人做通儿子的工作,在跟谁一起生活一事能够给法院一个明确的答案。
最终律师请求的要求判决离婚,要求市区的房子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因我方当事人身体状况不佳应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对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决断力及勤勉给于了充分的肯定,感谢为其解决了这早已名存实亡的纠结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