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增多
2010.02.02 | 浏览:721次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各种交通工具迅速发展,未成年人使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行走在人群中,以致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审理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件,2009年审理此类案件15件,同比增长66.6%。
西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受害未成年人年龄偏小。最小的只有3岁,这部分受伤者大都是父母带着骑、坐摩托车、电动车。
二是未到法定年龄使用交通工具酿成交通事故的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12周岁以上才能使用交通工具。而有些父母放任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骑自行车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街,酿成交通事故。
三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有的父母带着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
四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对小孩安全教育不力,导致有的未成年人由于自己懵懂,而遭受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