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丰课堂】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忠诚协议起草要点分享

2023.08.04 | 浏览:38次

2023年8月4日,本所鲍佳莹律师根据自己办案经历,为律所同仁带来一节《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忠诚协议起草要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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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1、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二、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1、第一种观点: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第二种观点: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具体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编司法解释》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四、关于忠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约定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五、净身出户条款?

显失公平。


六、夫妻间关于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婚姻编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