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丰文章】防疫期间用工问题问答
2020.02.20 | 浏览:981次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浙江地区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相较于03年的非典型性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以及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相关工伤医疗规定?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政府要求从疫区返杭工作的劳动者在家自行隔离观察14天,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自行隔离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以及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返岗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申请缓缴公积金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以上所发表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属于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建议,也不属于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对文章中述及的任何机构、产品的担保、推荐或宣传。任何依照本文的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国家有关部门有进一步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